《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退伍安置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退役金;(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五)烈士子女士兵; 您的情况是政府安排工作,所以安置费有点困难。建议和民政、以及当地武装部门协调该事。
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八年五月三日发布志愿参加人民解放军的军士、兵,至一九五七年底已经基本复员完毕。今后退出现役的军士、兵,除极少数志愿兵外,都是义务兵。对于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退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经过部队的培养与锻炼,政治思想觉悟一般都有所提高,而且基本上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他们是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批可贵力量。军队和地方国家机关对于他们在退伍离开军队的时候和退伍以后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义务兵(包括军士,下同)一般应当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按时退伍。在服役期间因故需要中途退伍须经师或者相当师的司令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军或者军区备案。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持部队发给的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到居住地区的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兵役登记。二、义务兵退伍的时候,部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防部的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发给一切应发物资和足够到家的路费和途中伙食费,以照顾他们途中生活,保证他们安全返家。三、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正在住院治疗的,部队应当负责进行治疗,在他们的疾病基本治愈后再行办理退伍手续。对于在服现役期间因作战或者因公致残的军士、兵,在办理退伍的时候,部队的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军人残废证明书。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优待抚恤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予以优待。四、部队在处理退伍义务兵的时候,应当组织集训,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劳动生产、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遵守政府法令,团结乡社干部,联系人民群众以及农业发展纲要的教育,树立他们爱国爱社、爱劳动和勤俭持家的观念。退伍义务兵离队的时候,各部队首长应当对他们热情欢送,并勉励他们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五、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对他们做好生产上的安排,帮助他们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退伍安置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退役金;(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五)烈士子女士兵; 您的情况是政府安排工作,所以安置费有点困难。建议和民政、以及当地武装部门协调该事。法律客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白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对三级士官的安置,一是实行重点安排工作,由民政局向市政府请示,待市政府、劳动人事局定单位后,民政局给予办理安置手续。二是如没有安排工作能力,实行白谋职业,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何时出台
法律分析:《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新出台的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新出台的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如下: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退伍军人安置遗留问题新政策
1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
2、放宽了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如果异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3、享受就业补助金。
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弃工作安排的,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该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给退伍士兵发放补助金,而且还可以享受创业优惠。
4、相关保险的接续。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按照在军地服役的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参加安置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队由人民政府缴纳,而个人缴费的那部分则是个人缴纳。
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
3、回乡生产补助费: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